被指無入住公屋被發搬遷令 新移民婦申司法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5/16 14:58

最後更新: 2016/05/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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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經濟日報》資料室

新移民單親婦與12歲女兒同住啟德德朗邨公屋單位,被投訴獲批公屋後1年未有入住單位,去年遭房委會發出搬遷通知書,單親婦上訴亦告駁回,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及上訴委會決定。

申請人陸玉嫻(44歲、譯音),入稟狀指,她與女兒同住德朗邨一單位,兩人依賴數千元為生。申請人指,早上她送女兒到上水上學後,她於北區或大埔區當義工等候女兒,以省卻交通時間。女兒放學後,她會帶女兒到快餐店做功課及溫書,以節省使用水、電及煤氣,周末時她又會帶女兒參加課外活動,整天均在外渡過。

入稟狀指,女兒由於功課壓力致情緒不穩,幸好獲得居住於學校附近的同學母親伸出援手,准許女兒於考試及測驗期間在其家中住宿,而每當放假時,申請人便帶同女兒返回內地探望家人,因此兩人甚少留在公屋單位內。

申請人於2014年1月租賃該公屋單位,至翌年2年,房委會接獲投訴,指該單位裝修後無人入租。房委會期間曾登門調查22次,惟單位無人應門,而水、電及煤氣的讀數均處於低及沒有使用的水平。房委會於去年7月約見申請人,發現單位內家俬及裝修新簇,同年8月發出搬遷通知書,申請人其後提出上訴亦不果。申請人指房委會違反《基本法》第29條保障居民房屋不受侵犯的條例,要求推翻搬遷通知書及上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