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智障童噴酒精判囚 女教師上訴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7/29 13:40

最後更新: 2016/07/2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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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元朗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前女教師梁佩琪(48歲),涉於校內向智障學童面部噴酒精,早前被裁定11項故意襲擊致兒童損害罪成,被判囚10個月,梁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一方陳詞時指,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元素中,並無列明她的行為相當可能對學童造成「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損害」,但根據案例,控罪應包括上述元素,而辯方亦可能因此改變其抗辯策略,包括傳召證人解釋向學童噴灑酒精是否真的會對學童構成不必要的苦楚及身體損害、是否屬於管教方法,因此上訴人在原審時蒙受了不公。

上訴人一方又認為若法官認為他們有理,亦不應以重審的方式處理本案,因上訴已服完近一半的刑期,上訴人於原審期間已承受巨大壓力,罪成後失去教職,現時需靠積蓄過活。上訴人一方續指本案的受害學童並無特別受傷,上訴人行為雖未必獲法庭接納,但也未嚴重到需要重審。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法官需考慮本案的受害學童並非一般人,他們均患有嚴重殘障,毫無自救能力,故上訴人向他們的面部直接噴灑酒精極可能傷及他們的口、鼻及眼。律政司一方又反對上訴人以控罪中未有加入「不必要的苦楚及健康損害」字眼為由,而稱蒙受不公,律政司一方認為所有虐兒控罪的元素,均指「不必要」的苦楚及損害,上訴人亦應早知「損害」必然是指健康上的損害,故不認為欠缺有關字眼會誤導辯方。

律政司一方又指,上訴人作為教師,對著無行為能力、無反抗能力的學童面部噴灑酒精,理應知道風險。法官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