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份供樓物業無名 代表老公唔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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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12/05 15:22

最後更新: 2017/01/1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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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出樓市新辣招,買家非首次置業需付15%印花稅,令不少打算再入市的買家卻步。樓市專家唐榮於《經濟日報》專欄中撰文,表示調高印花稅影響港人置業計劃,甚至會以沒有物業的親友的名義再入市以避稅。

有買家再入市時,會用未置業的家人名義購入單位,以避免繳付15%印花稅。假設物業為900萬元,首次置業的印花稅為3.75%,即約33.75萬元;但如果該900萬元單位是買家的第二個物業,15%的印花稅即是135萬元,足足相差100萬元。

有夫妻為方便日後再上車,購買首個物業時只會落其中一方的名字,再入市時則落另一方的名字,避免繳付15%印花稅。

不過,當物業只歸一方的名下時,業權是否只屬有名的一方?TOPick就這情況向伍家賢律師查詢,拆解「單拖買樓」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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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對已購入物業的夫婦為例,假設物業歸丈夫名下,但由丈夫及太太共同供樓,以丈夫的單人入息可能不足夠申請銀行按揭,需要另一半作擔保人,以兩人的入息申請按揭。

伍家賢表示,此情況下,倘若丈夫「供唔起」物業,銀行會向作為擔保人的太太追債,夫婦兩人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另外亦有網民表示,萬一擁有物業的丈夫要賣樓,而太太卻不想賣,業權持有人丈夫當然有權賣樓,但有份供款的太太能否阻止? 伍家賢指,如果太太能證明自己的利益因丈夫賣樓而受損,希望阻止丈夫賣樓,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上庭處理。不過,他補充指此情況不算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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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夫婦離婚收場,伍家賢指如果結婚時間相當長,法官一般會判平均分配,不論物業有否歸太太名下、太太有否供款等。不過實際上要取決於法官判決。

另外,若夫婦共同擁有物業,而辣招推出後其中一方除名,伍家賢表示除名的一方如果沒有持有其他物業,再入市時同樣可避免15%印花稅。

雖則如此,但有女網民指,物業有自己名是最具保障,一旦變賣套現,在法律上各佔一半,避免「左拗右拗」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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