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罪成候判 官明言判監合適
發布時間: 2016/12/30 17:50
最後更新: 2016/12/30 17:50
立法會去年12月16日恢復《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二讀,同日有警員在金鐘海富中心截查一名公開大學學生時,於其身上搜出懷疑煙霧餅,涉案學生關迦曦(21歲)早前否認1項管有爆炸品罪及未領有牌照而貯存危險品等3項傳票控罪受審。裁判官今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罪成,而其餘3項控罪則為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警員最初在立法會廣場東面所發現形跡可疑的男子與被告並非同一人;但裁判官認為警員留意形跡可疑的男子時,兩人僅相距5米,警員有足夠時間認清對方容貌,故該形跡可疑的男子與被告必為同一人。裁判官又裁定有關煙霧餅從未受到干擾,而《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亦涵蓋煙霧餅。
裁判官又指被告被捕時身上除了有16件煙霧餅外,還有頭套、手套及火機,故不接納被告表示他對煙霧餅並不知情的說法,亦認為被告是為非法意圖而管有煙霧餅,故裁定被告管有爆炸品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父母均於被告案發後身體出現狀況,被告於今年9月底因吐血而入院,後來被確診十二指腸潰瘍,需長期服藥及覆診。辯方續指被告眼見父母為他勞心勞力亦感相當難過,代表律師指明白對法律無知並非求情理由,但從來沒有案例指煙霧餅所含有的氯化鉀屬爆炸品,故可理解普通人不會起疑,而涉案氯化鉀數量並不高。
辯方又指被告自去年4月加入公開大學學生會後,被委派處理涉及政治議題的活動,被告自此對身邊的政治議題較熱心,被告現已退出學生會。辯方又要求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讓被告繼續學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6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但裁判官明言現階段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刑罰,故暫時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免予其假希望,被告准保釋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