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婚姻丨丈夫長年不在港太太提離婚 律師:內地承認港法院判令資產轉移
發布時間: 2023/11/29 19:15
最後更新: 2023/12/25 11:25
不少中港夫妻因聚少離多,最終走向離婚一步,但法律上處理跨境婚姻可能較為複雜。Hugill & Ip合夥人葉煥信律師(Alfred Ip)指出,在香港離婚可以處理全球資產,因此許多夫妻尤其尋求對方支付的一方,傾向在港進行離婚,究竟資產會怎樣處理?葉律師以下分享兩個較複雜的個案以供參考。
1. 處理過的中港夫妻特殊/複雜案例?
案件一:
由於披露義務的差異以及香港離婚可以處理全球資產,許多夫妻(尤其是尋求對方支付的一方)傾向於在香港進行離婚。
我們代表丈夫處理離婚案件。丈夫為答辯人。因上述原因,妻子試圖在香港提出訴訟。儘管丈夫在香港一家上市公司擔任高級職位,但他以遠端操作該公司,除了商務目的和短期出差外,很少在香港。我們成功協助丈夫對香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提出質疑。
通常情況下,香港法院是否有權處理離婚案件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是否選擇在香港或內地進行離婚的問題則更為重要。隨著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聯繫的加強,特別是大灣區的推動,這個法律問題可能變得複雜,因為當事人可能同時與兩個地方有重大聯繫,包括但不限於在兩個地方擁有重要資產。
因此,實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至關重要的。該安排已在2022年2月在香港立法通過。根據這樣的安排,中國內地法院將承認香港法院做出的判令,包括但不限於對家庭子女的贍養支付,以及關於在中國內地的資產轉移的命令。
案件二:
我們代表丈夫,他駐紮在新加坡,而妻子居住在中國內地。雙方打算在婚後搬到香港。我們建議並協助丈夫在香港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
必需要強調的是,在香港簽署的婚前或婚後的協議書,雙方都應該有法律代表,並進行完整的財務披露,香港法院才會重視該文件及雙方的協議內容。這些要求在中國內地簽署的婚前協議中不一定適用,所以香港可能不承認在中國內地簽署的婚前協議。
如上所述,有效的婚前協議可以減少在香港家庭法庭中需要對財產披露的範圍,並且在長期婚姻中也可能成為偏離資產平等分享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簽署任何婚前協議之前,尋求經驗豐富的家事法律司的法律建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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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香港申請離婚前的注意事項
就著【上一頁】的問題,因爲執行上的困難,我們通常不會建議客戶用共同申請的方式申請離婚。故此,以單方面呈請申請離婚是比較慣常的做法。在提交離婚呈請前,呈請人需明白可以令一段婚姻結束的唯一理據,只會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 第179章) 第11A條,要法院裁定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呈請人需使法庭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由於舉證的困難,我們甚少建議客戶以通姦作為支持離婚的事實。比較常見的是上述的(b),(c)和(d)。
子女事宜亦是離婚的一大議題。在離婚之前,呈請人應該考慮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和離婚後子女管養權、探視權和贍養費的安排。呈請人需要在呈請中列明這些安排。
最後,呈請人需留意離婚會影響到因婚姻而享有的權利。例如,已婚人士免稅額、保險,及前夫或前妻的遺產繼承權。
有關中港夫妻離婚的手續及財產分配,即睇【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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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綺玲
撰文 : 葉煥信律師 Hugill & Ip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