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准保釋同樣禁足旺角

社會

發布時間: 2014/11/27 14:22

最後更新: 2015/05/0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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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控以一阻礙公職人員罪提堂,黃沒有戴眼鏡站在犯人欄,對控罪表示明白。控方要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押後至1月中再提訊。其代表律師則要求盡快答辯,強調本案沒有證人,若審訊的話可於半日完成,質疑控方拘捕黃的動機。

代表律師指,控方案情並不支持指控,案發時執行禁制令時,一班不獲禁制令授權戴紅帽人士在場,黃沒有阻止警員及執達吏工作,質疑控告拘捕黃的真正理由是黃為學生領袖,涉及為爭取真民主,禁止黃踏足旺角為免黃再參予佔中活動,辯方認為控方押後時間太長。

控方強調一視同仁,沒有歧視及延誤,辯方要求解釋不准踏足旺角原因時,控方指防止被告再犯其他罪行,因現場不時有升溫,故黃再到該處有機會再犯。最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月14日再提訊,期間不准踏足旺角4條街道,乘車途經除外。代表律師於庭上指黃被捕時被警員毆打,裁判官表示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