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更新信貸評級 業主向集友銀行追討291萬利息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1/2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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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於99年以上水一單位向集友銀行抵押借貸350萬元,至01年因未能清還款項而遭法庭頒令收樓,後來業主與銀行協議於2010年清還所有欠款,並於翌年知會銀行。業主指銀行於其多次催促下,未有向信貸資料庫更新信貸資料,致其信貸評級低,令其於往後數年須以高息借貸,業主遂入稟高等法院,向集友銀行追討多付利息逾291萬元。

原告人李國棟(譯音),答辯人為集友銀行有限公司。入稟狀中指,原告於2010年12月底還清抵押欠款後,多次要求答辯人向環聯資訊有限公司信貸資料庫更新其信貸狀況,惟答辯人一直未有處理,導致原告信貸評級一直為G級,直至去年7月,原告信貸評級獲更新後才被評為C級。

原告指答辯人違反謹慎責任,導致他於12年至去年分別向銀行及個人借貸時須支付高息,故向答辯人追討多付利息及要求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