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wiana僱主稱獄中被打被屈 詹培忠:不出奇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1/28 18:16

最後更新: 2016/01/2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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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金融界議員詹培忠1998年因偽造文件罪被判入獄3年,其後上訴獲減刑至1年,99年出獄。他坦言,在獄中有「不成文」規定,強姦犯會受「不友誼」對待,會被歧視,「所以Erwiana僱主在庭上講得,我覺得唔出奇,懲教署應主動展開調查。」

他說,Erwiana僱主因虐待罪成入獄,已受到應得的懲罰,不應該再受其他人的私下懲罰,「懲教署職員都係人,有時都有心情唔好的時候,所以好難講,但點都要對囚犯公平處理。」

曾在1996至2007年坐13次監的不願透露姓名更生人士表示, 由於囚友要「朝見口,晚見面」, 故欺凌情況不多, 即使有個別情況,多是由於被欺凌者個人處世有問題,例如不願放低自我。

他補充,有關欺凌多為「講笑」,若囚友有過分行為,懲教署職員會立即制止。他強調,獄中情況文明,與電影情節不同, 不但四周都有閉路電視及懲教職員,每日亦有懲教署的高級職員巡視, 若有職員袖手旁觀,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懲教署牧師文子安,接觸在囚人士逾30年,他直言,有聽聞過在囚人士欺凌在囚人士,但職員在場袖手旁觀則好少聽到,而現時投訴渠道非常多,假如真有職員袖手旁觀應表達出來,如寫信給投訴、定期有太平坤士巡視、定時亦有不同高級職員巡視等。若可早點表達,而非在庭上才說出,應可減輕或糾正此情況。

他坦言,原則上囚犯的生活起居的空間均有懲教署職員在場,即使是睡覺亦有職員定時巡查。

以他所知,懲教署有權就情況對在囚人士作內部處分,若有衝突,小至口角或大至打架,亦會有相關的紀錄及報告,以作內部處分之用。若在囚人士打人,屬刑事案,可報警處理。

被問到在囚人士的犯事性質會否增加其受欺凌的機會,文子安說,60、70年代時曾聽聞,例如涉及性侵犯女性或兒童的犯人受欺凌機會較大,但在80、90年代,因署方有相關措施防範,故已較少聽聞某類犯人會被刻意騷擾。惟他補充,自己多接觸在囚男子,不排除女子情況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