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婦海外註冊後 回港必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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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02/03 17:33
在海外已甜蜜完婚的新婚夫婦,可能在離港前並未辦理註冊結婚。這樣,你們其實還未結為合法夫婦。
根據香港的婚姻條例,每個人在諦結一段合法婚姻前,須履行一些手續。
婚姻法中也有對婚姻限制的條例,例如,在香港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結合(即使高等法院有出現過變性人婚姻的案例)、雙方未滿法定年齡不能結婚(必須年滿16歲;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的一方須獲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及近親家庭成員(血親及姻親關係) 的婚姻屬無效。顯然,任何不屬於以上一方均可登記結婚。
婚禮若沒有登記官、婚姻監禮人或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均不受香港法律承認。即使一對新婚夫婦已在沙灘或某處宣讀結婚誓詞,他們也必須按照香港法律程序再補辦一次。
若你決定透過登記官主持婚禮,而不是監禮人或神職人員的話,程序如下:
- 結婚一方須在婚禮舉行前的三個月內,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連同其存檔和訂明費用(港幣305 元)。
- 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 天及不超過3個月內向結婚雙方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 「擬結婚通知書」發出後但未擭登記官簽發前,結婚的其中一方須在登記官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獲發婚姻同意書、或不需要出示同意書 (因雙方已年滿21歲)。
- 結婚雙方必須在登記官前分別簽署聲明書,表明當雙方在登記官宣佈結為夫婦時,雖沒有任何世俗或宗教儀式,其將為合法婚姻且將受制於彼此,該婚姻在雙方在生之時,除非經有效的司法判令,否則不得被解除,且雙方均不得重婚。
- 在一般情況下,婚禮須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之間,在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
(費用為港幣715元,辦公時間以外會額外收費),婚禮須在兩名或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下進行。
- 登記官會提醒雙方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雙方在登記官和現場人士面前當眾表示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名為證,成為合法夫妻。然後,雙方宣讀願意與對方結為夫婦的誓詞。
- 登記官、雙方和見證人須在一式兩份的結婚證書上簽署。結婚雙方會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將存檔於登記官的辦事處。
(這也會以數碼影像形式存檔)
- 此結婚證書是雙方之間合法婚姻的證明。結婚證書副本凡經登記官簽署及核證,並經用其正式印章列印和蓋印,均可接受為合法婚姻的證據。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
標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新婚夫婦在海外舉行婚禮後,在香港應採取的必要步驟以確保獲承認為「合法婚姻」〉
撰文 : 古明慧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