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斃車罅過馬路老婦 司機改判不小心駕駛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2/2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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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於兩的士間突然走出過馬路,客貨車司機未有即時煞車,只響號望老婦停步,最終撞斃老婦,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成,判監1年及停牌5年,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庭早前裁定其上訴得直,減刑至3個月,停牌3年及另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庭今就判決原因頒下判詞。

上訴人林炳光,於2014年9月18日駕駛客貨車沿啟田道南行線以45-50公里時速落斜,北行線交通燈前有一輛汽車停下,1名81歲老婦從兩的士之間行出橫過馬路,被上訴人駕駛的客貨車撞倒後死亡。上訴人指於電光火石間選擇響號而沒有大力剎掣,只屬判斷錯誤,不構成危險駕駛,有關駕駛方式並非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可以預期的,並指原審法官沒有表明根據甚麼理據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罪成。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基於上訴人看見死者從兩的士之間走出時,沒有立即緊急煞車而選擇響號。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在鬧巿中以時速頂點行車時,不能完全忽視路面可能出現突發情況,包括可能有人從停下車輛間行出的可能性。對於上訴人故意不緊急煞車的決定,而只以響號警告死者,希望她會停步的結論,上訴庭對此有所保留,其未能作出自然反應亦原因不明。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於駕駛時,可能未有全神貫注,亦可能因有突發事件時,因恐慌而未及反應,故其駕駛方式不一定構成危險。當時死者於2至3秒間突然走出,上訴人未能採取最佳方法立即停車避免撞向死者,不一定表示上訴人必然犯了危險駕駛罪。上訴庭認為於電光火石間,一名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亦不一定能夠採取最佳方法避免意外,故認為原審法官裁決過份嚴苛,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上訴庭最後指上訴人駕駛方式不值得鼓勵,本案亦非不小心駕駛案中較嚴重的一宗,惟上訴庭強調不能忽視意外中導致死者失去生命,故應判處短期監禁,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警惕其他駕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