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腸癌無擴散 危疾保拒賠80萬
發布時間: 2016/04/12 00:11
危疾保險定義多,有直腸癌病人做手術切直腸後,被指不符合保單的癌症定義,遭拒賠80萬元;另有保單訂明3條血管分別塞6至7成、且須是指明血管才符合嚴重冠狀動脈疾病定義,病人通波仔後需自付62萬元。
有心臟科醫生直言通波仔賠償門檻高,不獲賠償者多於成功索償者,曾見有保單訂明心血管要塞夠8成才可獲賠償。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公布去年接獲647宗投訴,較2014年增加7%,去年333宗已完成審結的個案中,半數為住院/醫療保險。
有受保人因排便習慣改變持續1個月,在私家醫院接受結腸鏡檢查及瘜肉切除手術,被確診患「直腸癌」,兩個月後他接受腹腔鏡直腸切除手術,其後向保險公司就「癌症」提交危疾索償,涉款80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不符合保單內的「癌症」定義,拒絕賠償。
委員會指,受保人的癌細胞局限在瘜肉內,並無侵入直腸黏膜下層,屬原位癌階段,故支持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決定,並提醒市民,大部分危疾保單均會把早期危疾剔除於保障範圍內,而「原位癌」及「癌前病變」一般不包在「癌症」危疾受保範圍內。
香港保險業聯會醫療改革專責小組副主席陳秀荷解釋,「嚴重危害生命的重病」才會涵蓋在危疾保險內,9成危疾保險均列明不保原位癌,即使病人的原位癌及後有擴散風險,索償一刻仍屬原位癌都不獲賠償:「如果不幸於之後1、2年擴散,到時就可獲賠償。」
她舉例說,大部分皮膚癌都屬原位癌,如皮膚上有痣或黑斑都屬原位癌,「這情況下(病人)其實甚麼(治療)都不用做。」故不獲危疾保險涵蓋。
另有投訴人持續疼痛兩周入住私院,接受通波仔手術,最終確診患上「冠狀動脈疾病」,擬向保險公司作危疾索償,涉款62.4萬元。惟保險公司指投訴人情況不符合「其他嚴重冠狀動脈疾病」的定義,拒絕賠償。
委員會解釋,危疾保單列明要其中3條指定血管縮窄至60至75%,才符合「其他嚴重冠狀動脈疾病」的定義,加上受保的冠狀動脈只限「左主幹、左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狀動脈支」,而投訴人情況不符,故支持公司不予賠償的決定。
心臟科專科醫生李麗芬認為,此病人血管阻塞嚴重程度本應符合保險要求,但因其血管分布狀態較特別,因而不符合條款要求。她直言,10個病人中約有1個會出現類似情況,形容危疾保單條款苛刻,門檻頗高。
她直言:「做通波仔手術的病人,不少人都差小小才達(索償)要求,是賠不到多過賠到的。」她又指,一般人在一條血管塞6至7成時已有病徵,曾有病人其中一條血管已塞7成半,惟危疾保險保單訂明要塞夠8成才可賠償。
她續指,危疾保單多對每種疾病訂明細節,非醫護人員者或較難理解,受保人即使患病都未必符合條款賠償要求,很大機會不獲賠償,故她不建議病人買危疾保險。
另外,委員會去年審結的個案中,有56人投訴後獲保險公司賠償,涉及賠償總額達275萬元。當中賠償額最高的個案涉款2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