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誹謗霸王賠300萬 毋須負責內地損失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5/23 18:56

最後更新: 2016/05/2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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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於2010年刊登題為「霸王致癌」的報導,隨後被霸王入稟控告誹謗,索償6.3億元,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霸王勝訴,獲賠300萬元。《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及《壹週刊》總編輯黃麗裳今於庭外指,將與律師商討是否就定罪及判刑上訴。

法官於判詞摘要中指出,被告於涉案報導中指出霸王洗頭水含有致癌物二噁烷,濃度超出安全水平的10 ppm;相反,原告所引述的專家報告則指出,二噁烷的濃度可接受水平為100 ppm,故霸王洗頭水中的二噁烷仍屬安全範圍。

法官認為兩方面的專家各採取不同的衡量方式,而科學世界裡面對於微量二噁烷是否明顯增加患癌風險亦未有定案,故法庭無法接受被告一方的辯解。

法官又指,《壹》記者只透過與兩名本地專家的電話訪問,便得出二噁烷安全濃度為10 ppm的結論,此舉並非負責任的傳媒該有的做法,並指該記者的行為完全不合邏輯、不科學,她更不應將其個人判斷強加於讀者身上。法官又批評被告的記者未有將霸王一方的回應公平地報導,亦沒有將霸王一方提出的科學數據加入報導之中,更加入指霸王不負責任、使用劣質原材料等指控,此舉實非合乎公眾利益。

法官衡量賠償金額時指出,《壹週刊》於內地被禁止出版,故霸王於內地的損失主要由於第三者複製該報導而產生,而該些複製報導大多只提及霸王洗頭手含致癌物的事實,根據內地法例,原出版者並不需要為複製的誹謗內容而負責,加上霸王在內地市場的損失亦太不確定,故霸王無法就於內地市場所蒙受的營利損失提出索償。

另一方面,原告於本港的銷售收益只是由原告的子公司收取,該子公司並非本案原告,故《壹》毋須就霸王於本港損失的營業額作出賠償。但法庭亦接納原告的確就涉案報導蒙受嚴重損失,故判被告需賠償其300萬元,以及霸王為本案而作出公開聲明的逾4,000元費用,並須支付原告8成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