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警淋有味液體 曾健超襲警罪成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5/26 16:04

最後更新: 2016/05/2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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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成員曾健超(40歲)涉於前年佔領期間,向警員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被控1項襲警罪及4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裁判官今裁定曾健超1項襲警罪及2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另2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則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從亞視新聞片段可見,片中各人動作連貫、互動協調,且合邏輯,故裁定有關片段屬真確,並予以絕對比重。裁判官又認為,警長畢宏達、警長程英偉、高級督察劉冠騰及警長鄭浩漳4名證人的證供雖有差異,但並不影響其可信性,故信納上述4人證供。

但對於早前曾於作供時,在片段中互相誤認、口供上簽名極為相似的高級督察屈展焯及高級督察傅駿業的證供,裁判官則對此大惑不解,故摒除兩人之證供。
裁判官分析片段中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的男子是否曾健超本人時指出,對比片段及相片中人的衣服、鞋、容貌、髮型等特徵,認為不可能認錯人,故裁定被告就是片段中人。

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的拒捕行為,可能是出於劇痛下的自然反應,並非自由控制,故裁定其部分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