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婦的出路(上):私人審裁
發布時間: 2016/05/30 11:33
最後更新: 2016/05/31 16:25
家事法執業者一直都意識到當離婚夫婦不幸決定對簿公堂時,相關訴訟將極度消耗個人財力和精神。司法機構分別於2003年與2013年引入解決財務糾紛(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和排解子女糾紛(Children’s Dispute Resolution)的程序,提供另一種法院促進調解的渠道。
這些調解方案對婚姻訴訟有莫大幫助。然而,對存在嚴重分歧的夫妻而言,訴訟費之安排及和解的意願仍是一個難題。有法官曾在區域法院一個判例中,對60%的家庭淨資產全花在訴訟費上表示感慨。
調解的本質在於雙方一般須要透過一系列的妥協而嘗試達成和解。法官並不會對調解強加判決,這正是調解與訴訟的不同之處。
在過去20年,香港亦開始出現聘請退休法官或資深律師進行私人財務糾紛的現象,而且成效顯著。然而,除非取得法官的認可,上述調解形式的結果並不具約束力,因此不一定適用於每個個案。
自2015年一月起,私人審裁(Private adjudication)為夫婦雙方因婚姻和家庭問題而產生經濟糾紛提供另一種解決的途徑。
私人審裁意味著離婚夫婦可以通過協商來選擇處理他們個案的法官(許多退休法官均願意擔當該角色),以及訂立他們的時間表來解決糾紛。
私人審裁僅適用於經濟糾紛,而不適用於涉及子女撫養權或純粹關於離婚的個案。然而,當經濟糾紛解決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迎刃而解。
私人審裁的獨特之處在於雙方同意受私人審裁員的決定所約束。可是有關的程序在香港仍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只有少數人士參與。
類似的計劃在英國和威爾士自多年前實施以來發展蓬勃,有關經驗或許值得香港借鏡。
(待續)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
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離婚協議:私人審裁乃解決財務糾紛的較佳方法(上)〉
撰文 : 施瑞玲律師(Sharon Ser)及黃楚儀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