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偷一罰十」在港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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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6/06/10 15:19

最後更新: 2016/06/1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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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貨店閉路電視曾錄下偷粽經過。(CCTV截圖)

深水埗一間雜貨店,昨日端午節抓獲一名偷了兩隻共值36元鹹肉粽的小偷,有人曾提出「偷一罰十」要求賠360元。在內地,不少店舖或超級市場為阻嚇小偷,會以「偷一罰十」來懲罰被抓獲的小偷,但這種「偷一罰十」在港並不適用,提出「偷一罰十」的人,有可能犯下較「偷竊罪」嚴重的「勒索罪」。

執業律師梁永鏗指出,「偷一罰十」在香港並不適用,店舖盜竊失手被擒,店主或店員可以報警拉人,亦可以斟酌私下放人。案中窮到偷了兩個鹹肉粽的小偷,一旦被告上法庭,法官有可能不判監禁,可能判予接受感化、或轉介社工跟進其窮至無錢開飯的原因;反之,如果物主開口說明「如果你唔賠錢就報警」等說話,就算要求是物價的一倍,亦有可能構成勒索。

根據盜竊罪條例,店舖盜竊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然而「勒索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