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而再亂棄廢物 貨車司機判監獲緩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6/15 20:18

最後更新: 2016/06/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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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提醒,任何人士於公眾地方、官地或未獲土地擁有人的許可而棄置廢物,即屬違法。(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一名貨車司機因違反《廢物處置條例》被環境保護署檢控,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3星期,緩刑12個月。

環保署於15年11月接獲一宗有關在葵涌永立街非法棄置廢物的投訴,經調查後,署方按涉案車輛的資料,追查到一名貨車司機於10月時曾把行業廢物非法棄置在上址,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檢控有關貨車司機;該名貨車司機曾於去年7月及8月在葵涌永順街非法棄置行業廢物,被環保署檢控,並於今年1月被法庭判處罰1.2萬元。

主審法官考慮到該名貨車司機因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再次被定罪,認為須判處監禁以作警惕。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工商和運輸業界人士,尤其是物流貨運業從業員,必須遵守法例,妥善處置廢物。任何人士於公眾地方、官地或未獲土地擁有人的許可而棄置廢物,即屬違法;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6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違法,可每天另處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