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倉租戶索償宜先調解 再興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6/22 00:23

最後更新: 2016/06/22 10:40

分享:

分享:

「時昌迷你倉」四級大火,事故原因未明,但有保險業人士說,迷你倉公司及租客均需要購買保險,又指即使租約有「免責條款」,若事故發生責任在於迷你倉公司,仍需向租戶作賠償,雙方可先進行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就需訴諸法律。

香港保險業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表示,一般而言迷你倉公司及租客均需要購買「產物意外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但大部分迷你倉租戶均沒有買,甚至不知要購買甚麼保險。張偉良又說,部分迷你倉公司與租戶簽約時雖然寫有「免責條款」,但若證明事故發生的責任在於迷你倉公司,仍需向租戶作賠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則表示,迷你倉沒有對儲藏物品實行申報機制,即使有購買個人財物保險,亦未必獲賠償。他建議,若雙方就索償問題有爭議,可先進行調解。

律師梁永鏗說,若事故證實屬迷你倉公司的責任,迷你倉公司有否購買保險,租戶的索償程序均一樣,先列出清單損失物品清單及價值,並附上單據,然後向迷你倉公司發律師信,視乎雙方是否願意達成和解,否則要按索償金額入稟各級法院。

梁永鏗提醒,損失的物品是計算現在價值,而非購買時價值,若租戶損失的物品有紀念價值,可追討痛苦賠償。他又說,若事件起因是人為縱火,而迷你倉公司有做足防火設備及符合消防條例,租戶便應向縱火者追討。

消委會今年首5個月收到7宗有關迷你倉服務的投訴,主要涉及收費爭拗及服務質素。消委會建議市民,在租用前應先查詢商戶有否為顧客購買財物及水火險,亦要清楚保障範圍,又建議市民為寄儲物品自行投保,以獲得更佳保障。

撰文 : 龐浩吉 經濟日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