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遊艇牌出貓罰款 上訴指未考完試不涉詐騙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6/22 14:30

最後更新: 2016/06/22 14:30

分享:

分享:

內地富二代黃曉鵬(28歲)涉把錄影鏡頭、微型聲筒等儀器安裝於身上,於前年11月22日參與海事處「遊樂船隻二級操作人合格證明書」考試時,與試場外另一人聯絡,傳送及接收影像和聲音作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罪成,罰款4,000元。黃今向高院提出上訴指,須完成兩部份考試才獲海事處發出船牌,案發日黃只考取甲部,未有考取乙部,故不涉誘使海事處發出船牌。

上訴一方指,根據條例作弊並無刑責,而海事處規定須完成甲及乙部考試方可獲發船牌。上訴人當日報名參加甲乙兩部份考試,但可能不會參加乙部考試,他必須兩部份合格後,海事處方可發出船牌,故此上訴人只考取甲部及答對其中一條問題,加上未有參加乙部考試,故不能誘使海事處發出船牌。

高院暫委法官質疑,上訴人原審時未有作供,裁判官是否有權作出推論。暫委法官認為,上訴人於甲部作弊,下午於乙部考試必然亦作弊,無人發現的話,便何以憑此行為誘使處方發牌。

上訴一方則指若全部問題答錯,便不能誘使處方發牌。暫委法官則指,即是當上訴人考甲部時被發現作弊便不能揭發他,要待他考取乙部後,並確保答對問題,結論方可成立。暫委法官指若非上訴人失手,便可誘使處方發出船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