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不顧而去 司機可被判囚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8/16 16:43

最後更新: 2016/08/16 16:43

分享:

分享:

凌晨時份青葵公路致命車禍,涉事七人車撞及電單車後,司機竟不顧而去,再繼而自稱黑社會恐嚇挾車而逃。然而根據香港法例《道路交通條例》,於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其他人身體受傷,或導致其他車輛、動物或其他物件受到損害(不包括自己的車輛),該車輛之司機都必須停車。否則,司機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同時司機必須報警,否則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車禍後必須立即將車停低。如當時環境不許可停車,可將車輛停在安全地方停下,繼而報警並向警方陳述。停車後亦不可胡亂移動車輛位置,除非有即時危險如起火、或要救治傷者等。涉事司機亦要在場協助警方調查。
假如未能即時停車報警,司機必須在事發後24小時內到警署報案。他提醒市民,報告內容必須真確,虛假陳述會構成刑事罪行;如涉及以其他人「頂包」,更會觸法「妨礙司法公正」,一經定罪可被判囚及留案底。

至於意外後沒涉及人命、動物或他人財物損毀,他亦提醒司機應向保險公司報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