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管養權」變「父母責任」?
發布時間: 2016/08/23 16:18
最後更新: 2020/05/18 13:04
自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以來,我們一直期盼相關子女權益法律改革的出現。
在2015年11月,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表示全力支持有關「兒童法案」的草案概念,消息令人振奮。於2016年3月,該法案已順利完成公眾諮詢,並於同年4月獲香港大律師公會認可。
該法案倡議取代不合時宜的法律用語,如「管養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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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用語往往讓人誤以爲「獲得管養權」的家長可為子女作出所有決定,而未獲得管養權的家長則無權參與子女的生活。
但事實上,即使父母其中一方被判獲獨有管養權,另一方仍可參與和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如教育、宗教和醫療等。
此外,另一個誤解是,擁有管養權一方的父母可以在任何時候(甚至當另一方父母前往「探視」 子女時)對子女的瑣事享有話事權,例如子女的飲食、家課的安排和應該花多少時間看電視等。即使不再是夫妻,父母雙方都應繼續對其子女履行共同的父母責任。
法案提議以「父母責任」的概念取代管養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權,及其已過時的父母擁有權,並以兒童權利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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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共識將會是父母雙方共同撫育子女,不再存在爭奪撫養權「贏輸」的問題。
新的法案列明了需要通知另一方父母,及明確需要雙方父母共同協商作出決定的情況,包括更改子女的姓氏、將子女帶離香港多於一個月或永久帶離香港都需要先取得雙方父母的明確同意。(待續)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探析子女管養權的最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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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古明慧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