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懷孕被辭職 控僱主索償逾52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9/09 16:52
最後更新: 2016/09/09 17:10
於2010年來港受聘的印傭,今年2月第3份僱傭合約屆滿前,即於去年5月通知僱主自己懷孕,並強調不會影響工作,惟對方4日後便另聘家傭,又以印傭生產後不能帶同其嬰兒同住等理由,逼使對方辭職。印傭認為僱主涉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僱傭條例》,遂入稟區域法院向僱主索償逾52萬元,包括30萬元情感傷害賠償等。
原告為印傭Windri Utami,答辯人則為其僱主黎婉雅(譯音)。入稟狀透露,原告2010年起受聘於其僱主,並兩次續約至今年2月,惟她去年5月將懷孕一事告知僱主,對方4日後即表示已另聘家傭,其後更要求印傭簽署終止合約通知書及辭職信。
印傭期間表示想繼續工作,並強調懷孕不會影響其工作,惟僱主仍多番要求她簽署辭職信,及指明因私人原因辭職等,又表示如印傭想繼續工作,生產後不能帶同嬰兒同住,及須為僱主工作至其女兒15歲為止,即要再工作多10年。
印傭稱她於受到壓力下,最終於去年6月離職,同年8月於私家醫院誕下兒子。
原告認為其僱主的做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僱傭條例》,向對方索償共逾52萬元,包括長期服務金、產假、私家醫院生產費用及情感傷害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