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批康文署監察職員放假不力
發布時間: 2016/09/13 12:45
最後更新: 2016/09/13 12:45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公眾泳池及泳灘近年因救生員不足而須臨時關閉的日子有上升趨勢,這與康文署監察職員放病假執行不力有關。
現行制度下,當康文署懷疑有員工濫放病假時,可考慮援引《公務員事務規例》第1291條,要求員工在放病假時,必須出示指定醫生的醫生證明書,否則需視作例假。若該員工的例假已用盡,則會被視會缺勤,可能需接受被辭退等紀律處分。
根據相關條例,康文署員工在2016年2月之前,3個月內可放9天病假,但有個案顯示,有救生員在13個月間,放了125天病假。在不按時上班的個案中,有超過兩成的個案遲到超過15分鐘,有7成遲到個案以扣除補鐘作償處理而不被視作遲到。
公署認為,康文署動員救生員人手的能力不足,沒有設立輪流替補更表,導致未能即時填背空缺。公署批評,康文署監察職員放病假的措施較其他部門寬鬆。
康文署回覆申訴專員公署指,同意並接受公署提出的建議,已於2016年2月開始仿傚其他部門,將員工3個月內可放病假由9日改為5日。
報告又指,有工會向公署反映,新入職的救生員須於首三年內完成三個階段的必修在職培訓,包括潛水課程,但很多新入職救生員即使未能通過培訓仍可通過試用期。
康文署回應公署指,救生員入職時已具備專業資格擔任拯溺的工作,即使未通過培圳,仍不會影響人手安排,而有關課程非必修訓練。
惟公署不認同康文署的說法,認為救生員未能通過培圳或會耽誤救援,而且涉及泳客安全,不應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