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7年地契大限?陳茂波:巿民毋須「自己嚇自己」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09/18 15:25

最後更新: 2016/09/1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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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2047年後的土地契約續期問題成社會關注,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在網誌直言「大限」之說沒有理據,批評候任立法會議員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危言聳聽,呼籲巿民認清事實毋須「自己嚇自己」。

他指出坊間在討論這個議題時存在誤解,其中一個就以為特區政府無權處理2047年後的土地契約問題,不過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地政總署一直按政策處理1997年後屆滿的契約之續期事宜。

《基本法》第123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陳茂波指出行政會議在1997年7月15日就特區政府批出的土地契約及相關事宜,通過一系列的安排,特區政府同日亦公布了有關的政策聲明。根據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他以港島薄扶林花園為例,稱其原地契於2006年中屆滿,最終獲續期50年至2056年,已跨越2047年,並無須補地價,業主只須繳納差餉租值3%作地租。

他指出特區政府每次考慮是否為土地契約續期時,都會考慮多項慣常的考慮因素,包括契約屆滿時地段是否需要作公共用途,或原有契約是否出現嚴重違反地契的情況等。

對於有提議要求政府現在就立即啟動為所有2047年到期的地契續期,他稱這是不切實際,由現在至2047年還有超過30年,要早30年進行續約亦有違契約定下期限的意義。他稱即使未來將有大量土地契約於2047年到期,在有現行政策及先例可援的情況下,特區政府也絕對有經驗、有能力在適當時候處理相關的續期工作,巿民毋須過慮當中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