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無效不能第二次宣誓 劉小麗姚松炎議席不保?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1/07 12:08

最後更新: 2016/11/0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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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指出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除了梁頌恆和游蕙禎,姚松炎、劉小麗及黃定光3人亦曾被裁定宣誓無效。雖然後者的3人最終完成第2次宣誓,但是次人大釋法會否具追溯力?他們的議席保得住嗎?

全國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說:

在某種情況下,因非故意的原因而出現疏漏,監誓人應立即指出修正。若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就不能第二次宣誓。

李飛又指出,監誓人有重要的職責,這已包含在基本法內,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進行。監誓人在法律上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向中央負責。監誓人必須有權威、公正及嚴格執行法律。

立法會舉行第一次會議、議員宣誓就職當日(10月12日),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姚松炎宣誓時,在誓詞後緊接加上「守護香港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字句,即時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指宣誓無效。他最終於10月19日完成重新宣誓。

而劉小麗宣誓時,則緩慢地讀出誓詞,每個字中間停頓幾秒,最終用了逾10分鐘完成,秘書長陳維安當時未有宣誓無效。惟其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上任後,以收到議員投訴為由,於10月18日裁定劉小麗行為「並非嚴肅看待誓詞,而且無意受誓字約束」,須重新宣誓。最終劉小麗於11月2日的大會上完成重新宣誓。

至於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原本被裁定首次宣誓有效,不過事後有傳媒發現,黃定光讀漏「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字句中「香港」兩字,被主席梁君彥裁定宣誓無效。他最終於10月19日完成重新宣誓。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解釋,是次釋法條文並無提及有否追溯力,需留待法院自行處理;但相信法院或需按以往判例,決定是次是否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