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失議員資格 法官強調釋法與否判決一樣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1/15 16:49

最後更新: 2016/11/1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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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早前就游蕙禎及梁頌恆兩人的宣誓風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兩人議員資格議席懸空,法官區慶祥今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勝訴,游梁兩人於10月12日所作出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因此有關宣誓並無法律效力,兩人自當天起已失去議員資格,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法官遂頒下禁制令,禁止兩人再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法官又裁定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再為游梁兩人監誓,兩人的議席即告懸空。

法官於判詞中解釋,《基本法》104條訂明,獲選的立法會議員就職時需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條例第21條列明若議員拒絕或忽略誓言,將被取消資格,而法庭認為游梁兩人均沒有提出陳詞或證據以證明兩人的宣誓已符合《基本法》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

判詞中又指,法庭不接納游梁兩人以不干預原則為反對理據,法官認為三權分立的原則之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法官因此裁定不干預原則並不會禁止法庭裁定一名立法會議員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104條的憲制規定,以及會否因不符規定而被取消資格,法庭有最終判決權。法官又裁定,議員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並不受豁免權所涵蓋,因他們當時仍未有效就職,法官指無論如何,《立法會條例》第73條明確賦予法庭有司法管豁權就本案爭議作出裁決。

至於釋法對本案的影響,法官則表示同意政府一方陳詞指,無論有否釋法,法庭得出的結論均一樣,所以不會就法庭是否受制於釋法一事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