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不能阻礙法院履行《基本法》責任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1/30 10:28

最後更新: 2016/11/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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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早前被法庭頒令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兩人上周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駁回兩人上訴。

法官於判詞摘要中指出,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當受爭議的是《基本法》訂明的憲規定時,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並不能阻礙法院履行執行《基本法》的責任以作出審判,而法院的做法並不會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上訴庭又指《基本法》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作就職宣誓時的憲制規定,而履行上述規定,並不屬於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只有法院有憲法權力就一名立法會議員有否履行憲制規定而作出審判。

上訴庭又指,《基本法》104條的釋法生效日期為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而釋法對本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決定釋法是否屬於修法,而游梁一方亦無任何基礎支持這說法。

法官又於判詞中表明已預留明早9時半開庭審理敗訴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許可,而游梁兩人則表示將於今午作出公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