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店派膠袋無收5毫 罰款5千元成首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2/01 14:19

最後更新: 2016/12/01 17:57

分享:

分享:

一名糧油食品店店主因屢次向顧客派膠袋而無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向顧客收費每個膠袋5毫,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5000元,而此案亦是自去年4月1日起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以來,首宗以刑事訴訟提出檢控的個案。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執法人員曾於去年12月及今年2月巡查位於長沙灣元州街353號的「祥興零售批發」,發現該店出售貨品時並無按法例要求向顧客收取0.5元膠袋費,並透過提供回贈以抵銷膠袋收費,已分別兩次向該店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惟環保署人員於今年7月再巡查該店時,發現其依然未有按法例向顧客收取膠袋費,故決定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向有關店主提出檢控。

該店職員鄭先生認為判罰重,又指自己對條例不熟悉,其他同事亦未有留意張貼在店內的宣傳海報,派膠袋只為方便街坊,亦不記得曾提供回贈以抵銷膠袋徵費。鄭先生指,已改向顧客提供紙袋,取代膠袋,亦會提醒員工,避免再犯錯。

環保團體「綠領行動」總幹事何漢威表示,一些小商戶可能對法例沒有太大認知,再加上他們為顧及熟客街坊方便而免費提供膠袋,較多違規情況,他相信是次刑事檢控對其他商戶有很大警惕作用。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克勤相信,今次案件只是冰山一角,特別是一些街坊小店常派膠袋,認為政府宣傳教育工作做得不足,希望當局加強有關工作。至於需否加強罰則,陳克勤指,罰款金額對商戶已是大數目。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除可獲豁免收費的情況外,只要在零售貨品時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須向顧客收取每個不少於0.5元;商戶只在店鋪或單據上標示膠袋收費,但實際上沒有收取費用或給予回贈以抵銷收費,亦屬違規,違例商戶可被處以定額罰款2000元,而重複或嚴重違規者甚至會被檢控,首度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自塑膠購物袋收費全面實施以來,截至昨日環保署已各類零售點巡查逾7.1萬次,期間向違規商戶共發出30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