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旬漢逃稅七年逾11萬 判入獄8星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2/19 17:05

最後更新: 2016/12/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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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一名曾為物業代理公司區域營業董事的54歲男子,上月底於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於七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被判入獄8星期。

案情指,被告承認於04/05至10/11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每年為4.5萬元至8萬元;並於08/09至10/11共3個課稅年度,分別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7萬元、9.5萬元和12萬元。兩項申索扣除的總額為71.7萬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又聲稱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屬參加管理學講座、私人語言課程及風水班等,亦不知道該等費用不能扣稅。

被告亦就認可慈善捐款的申索,提交有關08/09至10/11課稅年度10張捐款收據,金額合共7022元,並聲稱已遺失其他收據。稅務局其後發現被告於有關年度捐款合共7602元。被告於7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逾70.9萬元,逃稅合共逾11萬元。

被告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稅務局提醒,逃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及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