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成員虛報離港取最低強積金利益判囚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1/17 20:23

最後更新: 2017/01/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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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公布,一名俗稱「公積金」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去年2月因作出虛假陳述,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其「最低強積金利益」,並聲明自己從未作出過同類的提取申請,惟積金局翻查紀錄,發現他曾於前年以相同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把個案轉交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並於去年11月裁定他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罪名,判囚3周,亦是首宗個案因作出虛假陳述,以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被判囚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成員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時,需要作出法定聲明,在宣誓文件上聲稱從沒有於較早日期以相同理由獲支付強積金權益或「最低強積金利益」,一旦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可被判監禁及罰款。
 
而2015至16年度,有2名涉及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因作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罰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