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律師會披露定罪紀錄 律師行前文員申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1/25 16:32

最後更新: 2017/01/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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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曾有案底的律師行前文員Y,離職後就讀法律專業課程,他其後去信香港律師會查詢自己應徵見習律師時,是否需要披露其定罪紀錄,惟律師會其後發出通訊,向行內人士公佈Y的定罪紀錄等。Y認為律師會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律師會撤銷該份通訊,案件今聆訊,法官押後裁決。

Y一方指,他去信律師會並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等,只屬於查詢性質,但律師會未經其同意,便向行內人士公佈其定罪紀錄,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律師會一方則指,Y修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明顯有意做律師,律師會為確保行業誠信,有需要公佈其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