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的個人資產不一定屬於自己?
發布時間: 2017/02/07 17:09
最後更新: 2017/02/08 18:03
直覺告訴我們只要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份財產即屬於自己。然而,法律並非如此簡單,財產的「註冊擁有人」和「實益擁有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若結婚的時間長,法律通常將夫妻視為一對為家庭貢獻的伙伴,同心協力支付開支和累積資產。當這種長久的合作關係因離婚而產生變化,法律確保公平的出發點是: 若足夠供給雙方的生活需求,即使財產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婚姻過程中所累積的資產也會平均分配。
如果財產的「實益擁有人」並非夫妻的任何一方,即使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該財產便不構成家庭資產。在樓價高昂的香港社會中,很常見的情況是父母出資購買物業並將其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聲稱自己是以代名或信託形式為父母持有物業,而子女的配偶則說該物業是來自父母的饋贈 。
上述例子可顯示出法律的三種推定/原則: 「歸復信託推定」、「饋贈推定」和「共同意圖推定信託」。「歸復信託推定」推定出資人才是「實益擁有人」,而「饋贈推定」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推定父母不求回報給孩子饋贈,兩者均可被證據推翻。過往的案例大多依據「共同意圖推定信託」的法則,從分析證據推斷出資人和註冊擁有人在購買財產時的共同意圖,以及財產並非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原因。
為避免日後爭議,購買或收到財產時最好作書面聲明清楚交代該財產是否屬於饋贈或是代持有的。謹記,我們不一定完全擁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婚姻中的資產擁有權 – 個人名下財產不一定屬個人擁有」。
撰文 : 梁婉雯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