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須考慮被告接受利益是否為批雄濤申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2/14 13:16
最後更新: 2017/02/14 13:16
前特首曾蔭權涉於在任期間收受利益案,法官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向陪審團解釋首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時,需考慮被告有否接受利益、被告是否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被告接受利益是否作為他某些行為的誘因、該行為是否以特首的權限而作出、被告是否知悉上述因素仍作出該行為。法官指,若辯方稱被告沒有權力作出相關行為、沒有意圖或最後沒有做出相關,均不屬於辯護理由。
法官續指,一般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曾作出對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即後來的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有利的行為,但本案的控方接受他們需證明被告接受利益是基於他即將要考慮雄濤作出的3個申請,而陪審團需考慮的是,曾蔭權接受利益是否出於他以特首和行會主席的身份並批准雄濤的3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