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終極上訴 曾蔭權案控辯代表律師同一陣線
發布時間: 2017/02/21 13:47
最後更新: 2017/02/21 13:47
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於09年於奧海城演出《志雲飯局》現場版,並與前助手叢培崑收取共11.2萬元報酬,兩人早前在律政司兩度上訴下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分別被判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兩人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開審。
陳志雲今日未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到庭旁聽的叢培崑則由曾蔭權案中兩名控方團隊代表,包括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及大律師黃佩琪,至於曾蔭權代表律師團隊之一大律師陳政龍亦是叢培崑代表律師。至於控方則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及曾蔭權案中控方團隊之一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
終極上訴牽涉3項法律議題,包括代理人需要什麼犯罪意圖才能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根據案例,應如何解釋條例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與業務有關」的元素?法庭在考慮「合理辯解」的辯護時,應採取什麼做法?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詞時指,控方未能證明陳接受奧海城的報酬是基於他會作出的任何行為,而有關行為是會影響其主事人,即無綫的利益,有關交易並非賄賂,只是正常的商業行為。而於審訊期間陳的前上司亦曾供稱,陳作為無綫的總經理,並沒有責任出鏡,但可以名人身份出席活動。
謝續指,根據案例,若這屬於賄賂案件,被告取酬而作出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其主事人的業務,單憑交易根本證明不到上述關係,而陳於案發當日並非拒絕在無綫的工作而接下奧海城邀請,故有關報酬並非針對無綫,他亦沒有意圖影響無綫的業務,法官不能單純以《志雲飯局》是無綫的節目而裁定有關交易牽涉了無綫的利益和業務。
謝又就「合理辯解」作陳詞時指,陳是基於他以往一直取酬接受外間工作均毋須向無綫申請批准,而決定今次也毋須申請,而陳的上司亦從來沒有反對他接受外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