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曾蔭權所犯罪行不僅屬小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2/22 10:52
最後更新: 2017/02/22 11:17
前特首曾蔭權上周五被裁定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今早被判囚20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從陪審團的裁決可見,陪審團並不接受曾蔭權的解釋,即指出他在考慮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即後來的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3個申請時,只因一時疏忽而未有申報他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單位作商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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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曾蔭權面對的控罪最高刑罰為判監7年,而本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刑罰主要分兩類,一是牽涉貪污元素的,需判以5至7年監禁,另一類是判社會服務令、監禁及罰款,法官同意曾蔭權是屬於第二類,但這並不代表他的罪行僅屬小事。
法官續指本案最嚴重之處在於曾蔭權是特首,他並不只需向香港人負責,亦需向中央政府負責,而香港人及中央政府亦對他予以信任。法官指特首必須是一個有誠信的人,亦只有特首的特性才會在《基本法》中特別列明,因此本案涉及重大的違反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