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單位放基站 法團可申拆走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2/2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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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雖然私人屋苑的單位由業主擁有,但業主必須遵守公契,若業主安裝基站,可能構成滋擾,業主立案法團有權要求拆走。(張永康攝)

出租予電訊商擺放基站每個可月收近3,000元,近年吸引不少大廈,甚至個別業主以業界俗稱「鬼屋」的形式,出租單位作此用途。曾有大型屋苑業主出租天台放置基站,被法團發現,透過發律師信指違反大廈公契,須拆走基站。

淘大花園業主委員會聯會主席葉興國表示,早年發現屋苑內一個頂樓連天台的業主,圍封天台並租予電訊商放置基站,鄰居發現後向法團投訴,業主立案法團即根據大廈公契,指單位的天台不可用作商業用途,遂向業主發律師信要求拆除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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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續稱,只要大廈環境適合,如處於鬧市,人口較多的地方,電訊商有時會主動向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租用天台公用地方設置基站。而不少業主法團為增加收入,減輕管理費負擔,都會答允出租。葉強調,為顧及居民的健康,雖然曾收過電訊商的要求,但最後都拒絕。

至於「鬼屋」,葉興國指以室內單位改作基站的個案不多,因基站發射的訊號通常向街外,若設在室內或會影響接收。

不過,有工程師指行內也有聽聞這類「鬼屋」的設立,甚至藍籌屋苑也有,全屋以窗簾密封,根本難以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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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國桐指出,雖然私人屋苑的單位由業主擁有,但業主必須遵守公契,因公契屬業主之間的約章,而其中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文,業主不能對其他住戶構成滋擾,若業主在私人地方安裝基站,可能構成滋擾,業主立案法團有權要求拆走。

至於大廈外牆,黃稱由於屬公用地方,故若有業主在外牆加裝基站,亦須取得法團批准。

撰文 : 梁少儀 經濟日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