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亂案3人判監3年 法官:被告須付出代價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3/17 12:56
最後更新: 2017/03/17 13:46
去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暴亂案,其中涉嫌當晚向警方防線擲玻璃樽及竹枝的兩男一女,3人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暴動罪罪成,今被判入獄3年,為首次有旺角暴亂被捕人士就暴動罪被入罪並判囚。
3名被告案為港大學生許嘉琪(女,23歲)、學生麥子晞(男,20歲)和報稱廚師的薛達榮(男,33歲)。
法官判刑時指案例提及,暴動罪的判刑考慮針對集體性的暴力行為,當一個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未必會招致長時間的監禁,但當20至30人一同或輪流作此行為,可致群情洶湧,快速地蔓延,暴力場面隨時失控,故判刑目的主要為維護公眾利益,須起阻嚇作用,防止同類罪行發生。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非個人原因犯案,但法官認為暴力就是暴力,無論有任何不滿,一但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因造成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有不同目的而有改變。
法官強調雖然本案沒有人命傷亡,但確實有其危險成份,法庭不能姑息,並須傳遞任何人參與暴動須明白要付出付價的訊息,而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法官又指,本案的暴動人數不少於20至30人,在馬路上面對暴徒的警方只有頭盔及盾牌,而在行人路上的警員更只有警棍,沒有造成傷亡只是幸運而已,與暴動的人士無關,因他們全力投擲玻璃樽,絶對有意令警方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