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涉於去年5月披露廉署調查人士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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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4/03 16:09

最後更新: 2017/04/0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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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吳文遠,控告他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指吳於16年4月2日向廉署作出貪污投訴,指控一名人士及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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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涉嫌於16年5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調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透過社交網絡帳戶及新聞媒體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名人士是廉署調查的目標,以及該項調查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