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控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判罰2.5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4/06 18:25

最後更新: 2017/04/06 18:25

分享:

分享: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環保署去年9月多個突擊行動中,檢控4人包括搭棚分判商、大廈清潔工人及2名市民,分別於西貢沙角尾路停車場、觀塘永華工業大廈外、西貢碧沙路及土瓜灣長寧街,棄置50多支竹枝、4袋塑膠及泥頭、數件廢夾板及3袋拆建物料。

4人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2.5萬元。

署方指,針對非法棄置廢物問題,去年進行逾8500次巡查及突擊執法行動,成功檢控96宗個案,罰款額由500至25,000元不等。

發言人提醒,處理廢物的人士必須按法例要求妥善處置廢物,切勿非法棄置,否則會被檢控;有重用或再造價值的物料可安排回收商收集重用。

至於不可回收的廢物,則應運往合適的廢物管理設施,如特定的廢物轉運站、公眾填料庫或堆填區等作適當處理。

據《廢物處置條例》,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