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獲優惠地價批地卻營運賺錢 審計署批沒補地價
發布時間: 2017/04/26 15:37
最後更新: 2017/04/26 19:04
地政總署以免地價、收取象徵式地價、又或優惠地價的方式,向慈善機構批出或租出土地用作福利用途,且要求不得分派利潤,惟審計報告發現,有11幅免地價或按優惠價用地,被用作營運酒店等商業用途,當中只有1幅土地的契約列名「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9份以民政署發出的酒店牌照營運宿舍。
審計報告指出,2013年至2015年期間,有傳媒報導及公眾向政府投訴,指有14幅免地價或按優惠價批出的用地,部分用作營運酒店;14幅土地中,有3幅為不受任何限制的土地契約,其餘11幅用地中,部分契約雖然列明准許營運宿舍,但沒界定「宿舍」和「酒店」的分別。
而並非屬於不受任何限制的11幅土地契約中,其中9份以民政署發出的酒店牌照營運宿舍,餘下的2份也刊登廣告、以按月租方式提供服務式住宅。
在現行規定下,若慈善機構以獲批的免地價或優惠價用地用作商用部分,該部分須繳付十足市值地價,而相關用地上進行的發展項目之收入,須用於政府接納的用途。雖然相關部門可透過帳目報表,得悉利潤被如何分派,但上述11份土地契約中,只有1幅地的契約列明「不得分派利潤」的規定 ,另只有4份契約規定承批人必須提交帳目,而其中2個機構從未向地政總署提交相關帳目。
審計署認為,就載有條款規管宿舍用途或營運的土地契約,地政總署應向相關決策局確認,現時宿舍之用途或營運是否符合政策的原意,並在承批人違反契約條款時採取所需的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