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協議書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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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5/08 18:06

最後更新: 2017/05/0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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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在現今社會,一紙婚書或許比不上一份婚姻協議書來得實際,因為後者至少可以保障雙方在關係結束時的利益。

婚姻協議書大致分為三種:婚前協議書、婚後協議書及分居協議書。顧名思義,協議書有婚前或婚後簽署兩類,而分居協議書則是雙方在已經分開以後所簽署的。

筆者以下將主要討論有關婚後協議書的作用。一般而言,一對關係良好的夫婦若果想在離婚後就財產分配事宜作出妥善安排,他們可選擇簽署婚後協議書以免日後爭拗。當然,婚後協議書亦可保障一些關係已出現問題但仍未分開又,或是曾經分開但最後和好如初的夫婦。此外,亦有一些夫婦曾經簽署婚前協議書,但因為他們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改變,所以需要透過簽署婚後協議書,重新訂立離婚時財產分配的條款。

根據香港婚姻法,財產分配是以50/50 — 即夫婦雙方每人各分一半,作為起點。一旦離婚,財力較強大的一方往往較易吃虧。由於婚後協議書大多有利於財力較優勝的一方,尤其是有能力於婚後積聚財富的一方,因此婚後協議書近年來越見普遍,一般中產家庭夫婦簽署婚後協議書已非新事。

不少人或許會誤解婚後協議書有絕對的法律約束力。然而,婚後協議書內容其實只是法庭在處理附屬經濟及財產分配事宜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果雙方在清楚明白協議條款及在自願情況下簽署該協議書,而法庭認為協議書內容在離婚時屬於公平及合理,法庭一般都會要求雙方遵從協議書的條款。

若果雙方沒有結婚或不打算結婚,他們當然不能簽署任何婚姻協議書。但若果他們是同居的關係,則可考慮訂立同居協議書列出關係破裂後希望法庭考慮的事項。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梁安澄律師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婚後協議書的可取之處」

撰文 : 梁安澄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