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走私12支仿真槍   內地一審判囚7年正上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5/17 17:57

最後更新: 2017/05/1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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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港人涉嫌偷運仿真槍返內地判囚。一名23歲的城大男學生去年7月為賺取500元酬勞,答允他人帶電子零件北上,通關時被內地關員搜出其背包藏有12支仿真槍,去年12月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其走私武器罪成,判囚7年及罰款2萬元人民幣,其代表律師以其不知情、初犯及從犯等為由提出上訴,二審目前仍在進行中。

城大發言人表示,已知悉事件,校方將會主動聯絡學生家人,並視乎需要提供可行及適切的協助。

據內地傳媒報道,被告城大學生霍X煒的中學同學何某於去年7月27日提出帶水貨賺錢,他於是到上水火車站見貨主,對方聲稱貨品只是電子零件,並給予他500元作報酬,他跟另外2人便各自拿著貨主提供的書包過關。

雖然被告曾打開書包查看,但由於貨主已將物品以紙重重包裝,他亦無拆開包裝,過關時被內地關員截獲始知內藏12支仿真槍。

雖然其辯護律師認為,被告對自己攜帶的物品屬性不明,其行為應只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而且只是初犯及從犯,理應輕判,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12月2日一審時認為,被告走私12支槍支入境,應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又指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走私物品的屬性不知情或受蒙蔽,故不接納其辯護理據,一審判處7年監禁,以及罰款2萬元人民幣。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堅稱當事人確不知其走私物品為槍支,他只意圖走私電子產品,而通過中間聯繫人其中學同學何某經香港律師樓公證的《聲明》以及二人的聊天記錄等證明,亦顯示其當事人曾受矇騙,認為控方以走私武器罪將其當事人定罪是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糾正,他們已提出上訴。

有熟悉對內地槍械管制的人士表示,內地對槍械管制的法規非常嚴格,仿真槍、玩具氣槍一律是違禁品;惟內地對仿真槍需求甚殷,一支在港售600至700元的仿真槍,內地可以2000至3000元轉售,獲利相當豐厚,故不少人仍鋌而走險走私,又或者薄酬水貨客帶貨。

他又坦言,約10年前一名持牌軍火商接獲接獲2張來自公安的訂單,他親自送真槍返內地時始知對方買槍是自用,並無批文,結果因走私槍械等罪名被判監4年半,而城大學生是次走私仿真槍已判囚7年,刑罰不能說不重,但他不排除,近年同類案年愈來愈多,內地當局或加重判刑以增加阻嚇性。

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非軍用槍枝10支以上的,就構成走私武器罪「情節特別嚴重」,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而根據公安部2010年對槍械管制定下條例,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任何人藏該類氣槍都可能觸犯管有槍枝彈藥及干犯走私、非法買賣非軍用槍枝彈藥等罪行。

2014年一名19歲四川少年便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控以走私武器罪作,翌年被判無期徒刑,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福建省高院去年認為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再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