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3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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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6/28 12:12

最後更新: 2017/06/2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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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七名警務人員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於暗角毆打示威者曾健超,今年2月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被判監禁兩年。七警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其中高級督察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及警員黃偉豪早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今日(28日)獲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保釋。

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獲准以現金5萬元及人事擔保5萬元保釋,第4被告警員劉興沛及第7被告警員黃偉豪均獲准以現金1萬元及人事擔保1萬元保釋,期間各人須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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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表示,根據現有資料,不覺得三人的上訴理據有成功機會,但就刑期來說,兩年半的量刑起點確實太重,而上訴聆訊在未來6至9個月內未必能進行,有可能令他們已服刑期比實際刑期長,故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申請今早於上訴庭進行,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甫開庭指出本案受公眾關注,在雙方不反對下,准許傳媒報導本案內容。

代表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指,次被告並非與其他被告合謀犯案,且曾停止其他人施襲。余指出呈堂影片中顯示次被告曾伸出左手及蹲下,兩次阻止其他人繼續向曾健超施襲,他們亦曾停止施襲。余承認次被告可能做得不足,但認為其刑期不應與其他施襲的被告相同。

代表第4被告警員劉興沛及第7被告警員黃偉豪的大律師蔡維邦指出,有關攝影到第4及第7被告的片段質素差,根本無法認出兩人。另外,上訴一方質疑將曾健超抬至變電站的6名警員,及在變電站施襲的警員途中曾經換人,而當時第4被告根本沒有施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