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婚姻的離婚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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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7/07 11:07

最後更新: 2017/07/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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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來源:iStock

社會上一直認識到香港與內地需就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的問題尋求解決方案。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去年中公佈「有關香港與內地訂立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及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建議」(簡稱「有關安排」)。與此同時,律政司邀請公眾就擬議安排發表意見,而政府亦致力與內地就擬議安排達成共識。香港及內地雙方終於在2017年6月20日就有關安排的最終細節簽署協定,這發展實在令人鼓舞。

有關安排為何如此重要?根據現行安排,在滿足部分法定要求的前提下,香港認可外國法院頒發的離婚令。但內地並不認可香港法院頒發的離婚令、財務結算令或贍養令。另一方面,於內地離婚的人士可要求香港法院執行內地頒發的離婚令。香港亦有法例規定有關外國贍養令的相互執行,但並沒有涵蓋內地的判令。

以上情況為中港婚姻離婚帶來重大的困擾。假若中港夫婦於香港法例下離婚,而內地不認可香港的離婚令,雙方須面對「不穩定婚姻」(Limping marriage)的問題,即婚姻或離婚令僅受某些地區認可。而另外須注意的是,就內地物業及財產執行香港法院的判令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有關安排將涵蓋於香港及內地分別認可的離婚令及婚姻無效判令。就香港方面的判決,有關安排將包括定期付款、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的贍養費、地產轉讓及買賣、贍養費的改動、就外國離婚令的判令、管養權、領養權及強制令等重要事項。而就內地法院的判決,有關安排將包含婚姻期間及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履行於離婚期間達成的協議、管養權、確認父母身份、領養權、監護權、探親權及免受家庭暴力等事項。

我們深信香港及內地雙方對離婚令及有關執行財政及子女判令的相互承認,有助緩和中港婚姻爭議中懸而未決的問題及減少其相關的費用。我們期望各方能繼續緊密合作落實有關安排,藉以發揮最大效益

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撰文 :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古明慧 及 專業支援律師 希蔚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