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驗窗員開失實證明判罪成 罰款1.35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7/17 16:40

最後更新: 2017/07/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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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驗窗計劃」在2012年中全面實施。(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因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窗戶檢驗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同時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及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被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共被法庭判罰款1.35萬元。

此宗案件為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首宗合資格人士因屋宇署在抽樣審查中,被發現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以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而被檢控的個案。

屋宇署在2014年3月向一個位於大埔安慈路的住宅單位的業主發出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著令該單位業主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進行窗戶檢驗。

獲業主委任的合資格人士於2015年10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窗戶檢驗證明書,確認上述單位窗戶安全,無需進行修葺。不過,屋宇署抽樣審查單位窗戶時,發現部分窗戶的連接鉚釘及螺絲欠妥。由於該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內作出失實陳述,屋宇署遂作出檢控,有關人士於今年3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000元。

另外,該合資格人士因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及沒有確保所有欠妥窗戶已被致使安全,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作出檢控,有關人士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判罰款1500元及6000元。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任何合資格人士明知而在給予建築事務監督的證明書作出失實陳述,或沒有妥善監督窗戶修葺,或沒有確保所有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