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石棉瓦頂無通知環保署 2案共罰1萬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7/18 17:13

最後更新: 2017/07/1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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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拆除石棉工程必須由註冊石棉承辦商按照法例及石棉管制工作守則的要求進行,避免石棉纖維釋出並影響工人與公眾健康。去年12月,環保署接報指有人非法清拆位於大埔寮屋的石棉瓦頂,發現有寮屋瓦頂已被一間無牌工程承辦商拆下;而環保署今年3月的一次巡查中,亦發現元朗寮屋的石棉瓦頂遭屋主自行清拆。

涉事的無牌工程承辦商及寮屋戶主,分別因違規自行清拆位於大埔及元朗寮屋的石棉瓦頂,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1萬元。

環保署表示,2宗拆除石棉工程均未有按法例聘請註冊石棉承辦商進行及在工程前通知環保署,而由於經拆除的石棉瓦片屬化學廢物,環保署向涉事的無牌工程承辦商及寮屋戶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須按照法例及石棉管制工作守則的要求,妥善處理拆下的石棉廢物。

署方並提醒市民,拆除石棉工程必須由註冊石棉承辦商按照法例及石棉管制工作守則的要求進行,否則即屬犯罪,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動工前須於不少於28天通知環保署,否則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