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極度年輕毒犯不會大幅減刑 免毒犯招募青少年犯案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7/21 12:42

最後更新: 2017/07/2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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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過15歲少年夥同兩名友人販運近1.9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稱K仔),案件經審訊後,少年於去年被判監17年,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就刑期方面,上訴庭指不能忽視上訴人犯案時剛過15歲,屬法庭所稱的「極度年輕」的毒販,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表明上訴人是「極度年輕」,而判刑時應考慮為減刑因素在內。上訴庭強調於其他刑事案中「極度年輕」或可獲大幅減刑,但在販毒案中不會獲相同處理方法,否則鼓勵毒販招募青少年犯案,亦誤導青少年認為販毒的後果不太嚴重,故將刑期減至16年。

上訴人余明亮於2013年9月夥同兩名友人販毒,去年6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17年。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申請,於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強調販毒為嚴重罪行,不論年齡及背景亦不能冀望獲法庭輕判,否則會助長有關邪惡罪行。一般而言,年輕並非有效減刑理由,除非犯案者屬極度年輕,為免販毒人士存僥倖之心,上訴庭亦訂立明確判刑指引,以涉及1公斤以上氯胺酮而言,量刑基準為14年以上,故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入獄17年屬恰當。

上訴庭認為於嚴重販毒案中,涉案被告為15歲以下人士,法庭一般以「極度年輕」此因素作出減刑時不應多於10%。上訴庭認為本案上訴人犯案時的年齡於減刑因素考慮之內,判處16年刑期較合適,故將刑期減至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