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如何共同管養子女?
發布時間: 2017/08/02 13:27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52
在香港,夫婦離婚或關係觸礁時,家事法庭法官可向父或母其中一方發出共同或單一管養、照顧及管束令,並向另一方頒令探視權;法庭亦可頒令雙方繼續共同照顧子女。
「管養」指擁有子女在重大事情上的決定權,如在教育、醫療和宗教方面。若父母間斷絕溝通,法庭則會發出單一管養令。
然而,法庭更普遍的做法是向雙方作出共同管養令。法庭認為父母的共同參與有利子女成長,雙方並無「輸贏」之分。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亦因此提出了有關「共同父母責任」的概念,以淡化外界對「輸掉」管養權有如失去財產般的聯想。
「照顧和管束」指一方負責對子女的日常照顧,而另一方則擁有合理的「探視權」。同樣地,法庭近年多以共同照顧的形式處理,並設定子女與父母各方見面的時間。時間的分配上,由於50/50的劃分方式對子女和其學業而言不盡可行,故子女的日常起居將由父母其中一方負責,雙方再協商另一方與子女見面的時間。
探視方可以過夜(除非會打亂子女的作息時間),周末的時間會平均地或每星期輪流編配。假期通常會平均分配,例如暑假長假期由雙方平分,而其他學校假期如聖誕節、復活節和農曆新年等則輪流編配。
法庭有責任考慮子女的意願和相關的福利報告。社會工作主任被喻為法庭的「耳目」,儘管法庭毋須跟隨其建議行事,但該報告對法庭而言非常重要。法官考慮判決時會參考法改會建議的考慮因素清單,當中包括子女的意願、健康和教育狀況、環境改變對他們的影響、其心智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有可能面對的風險、與父母的關係和父母是否有足夠能力滿足其需要。
雖然有關清單內容未能一一盡錄,而列舉的事項亦不一定與每個個案全部相關,但仍具相當的參考價值。
文章獲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授權轉載,標題經TOPick編輯修改,原題為「子女撫養權 101 (上)」。
撰文 :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及專業支援律師希蔚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