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羅冠聰等判囚 5年內不能參選立法會、區議會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8/17 17:03
最後更新: 2017/08/17 17:39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以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雙學3子」於2014年9月衝擊公民廣場案,律政司早前就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17日)下午判刑,黃之鋒參與非法集結罪由原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6個月;羅冠聰因犯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由原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8個月;而周永康則因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判囚3周緩刑1年、現改判入獄7個月。
由於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分別被判監6至8個月,意味3人不可參選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
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任何人若在選舉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在判監後5年內,都會喪失在選舉中被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因此,他們將無法參與明年初舉行的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換屆選舉、以及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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