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霸地僭建 地署20年未糾正

社會

發布時間: 2017/09/1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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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有只限自住的新界村屋,逾20年來違規僭建、霸地及二度轉手獲利,地政總署明知違規,但至今仍未糾正僭建或收回土地,僅現任業主被罰款14萬元。

申訴專員指個案只是冰山一角,批評地政總署行事散漫,難以接受。地政總署回覆稱深感抱歉,將按法例申請收回土地,並將為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盡早完成處理投訴。

申訴專員公署2015年10月開始展開調查,發現地政總署於1994年向新界鄉郊某幅私人農地的首名業權人(簡稱業主A)發出批准興建村屋的豁免書,業主A於1995年將村屋違規擴建,違反豁免書規定,其後該業主於1995年將業權售予業主B,違反豁免書的自住用途規定。但地政總署從村屋和農地業權轉售後3年進行3次視察,僅發現違規加建問題,並發出兩封警告信要求糾正。

其後業主B於1999年再在村屋外的政府土地建造圍牆、豎設鋼閘和搭建門廊,地政總署該年兩次巡查才發現原業主A早已將村屋售出,亦於2002年,即村屋建成後7年才知悉村屋位置橫跨於政府土地,以及於村屋落成後9年,進行共9次視察後,才取消村屋的豁免書。

村屋及農地在2005年再易手,轉售予現任業主C,但違規情況持續,個案由2007年開始轉交地政總署行動組跟進,惟該組期間一直無任何行動,並以先易後難和後入先出理由將個案擱置,至2014年2月才開展行動,包括三度發信要求業主C在限期前糾正及釘契,其後非法佔用情況持續,業主C兩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申訴專員劉燕卿說,相信此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原獲批村屋面積範圍37平方米,但興建後佔用政府土地18平方米,圍封情況最嚴重時涉及316平方米的土地,當中約110平方米屬官地佔用。她指,地政總署沒有嚴謹執法,縱容業權人坐享其成,業A和B轉售涉事村屋,分別獲利50萬及2萬。C兩次被定罪分別僅被罰7萬元,而業權已轉讓,因此未能追究業主A和B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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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批評,違規情況自1995年開始已出現,地政總署9年後才取消豁免書,期間派員巡查又對違規情況視而不見,是縱容違規。地政總署多年來無檢討行動組,令積壓多年和性質嚴重的個案拖延過久。公署亦批評地政總署以非緊急、不危急等理由辯解自己的不作為,是難以令人接受,建議地政總署就每宗個案預設完全處理的目標日期,並加強執管力度。

地政總署回應表示,認同積壓及延誤處理該違規個案20年並不理想,亦為此深感抱歉。總署將接納專員建議,為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及調整過往先易後難原則,將個別時間較長的個案優先處理。

至於涉事的新界行動組,自2007年成立至今已完成處理接近7成的積壓個案,剩餘的個案應估計可於未來兩至三年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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