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個半月投訴惠康19次 官指不可信裁定惠康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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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9/13 12:00

最後更新: 2017/09/1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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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散工,於去年5月24日至7月12日期間的短短1個半月內,先後就5間惠康超市的問題,向食環處作出19項投訴,包括所售賣的食物標示保質期模糊不清等等。經營惠康的牛奶有限公司,早前就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等共19項傳票受審後,裁判官今日裁定,指事主的證供不可信,裁定被告公司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張均良(57歲)的證供前後不一,例如他先表示購買食物是食用,但其後又指是用來投訴等等,亦沒用證供顯示,涉案食物標籤於食環職員處理前的情況,加上考慮到事主與被告公司有積怨等,認為事主的證供不可信,最終裁定所有傳票罪名不成立。

辯方另申請訟費,控方則反對,指於考慮檢控階段,就控方所掌握的證據而言,事主的證供並沒有可質疑之處,雖然辯方曾提出事主不可信、要求控方考慮不提證供起訴,惟辯方沒有再提供進一步資料,控方亦難以作出調查,並指如果當時辯方可以提供就事主可信性有關鍵影響的資料,即事主曾向惠康職員疑似索取賠償的錄音,控方或會對案件有不同處理,裁判官表示,需時考慮,將訟費申請押後至下午裁決。